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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建 设 处
   一、审批(含审定)事项,共6项
    (一)水利及地方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设计和概算调整
    1、审批依据:
    (1)《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34号);
    (2)《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黔府[1990]39号。
    2、审批程序: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资料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要求审批的报告及初审意见报送省水利厅,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2)对技术复杂及投资额大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技术、经济咨询,提出咨询报告(意见);
    (3)省水利厅根据初审意见、咨询意见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审查,进行审批。
    (4)限额以上的,省水利厅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二)小(一)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1、审批依据: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七条。
    2、审批程序:
    项目法人填写并报送由水利部统一制发的《水利工程报建申请表》及相应资料,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水利厅在受理报建申请表后十五天之内组织审批。
    (三)重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1、审批依据:
    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审批程序:
    由有关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求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送水利厅进行审批。
    (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1、审批依据: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第八条。
    2、审批程序:
    由检测单位向水利厅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省水利厅审批,并明确其业务范围。
    (五)3、4级堤防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1、审批依据: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78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2、审批程序:
    由项目法人提出报告及监理单位相关资质和申请材料,由省水利厅批准。
    (六)水利水电基建工程施工图审批
    1、审批依据: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2)《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34号。
    2、审批程序:
    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由水利厅委托的有资质单位审查后报水利厅批准。
    二、核准事项,共8项
    (一)河道整治与建设
    1、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3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
    (2)《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核准程序:
    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方案或验收资料报送水利厅,水利厅在接到建设单位项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项目
    1、核准依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1994年国农第29号)第三十四条。
    2、核准程序: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向水利厅转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立项材料和评估意见,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提出鉴定意见。
    (三)乙、丙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年检
    1、核准依据: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年]637号)第十一条。
    2、核准程序:
    年检单位向水利厅提交监理业务手册、监理业绩及相应证明材料,经检验合格予以通过年检。
    (四)水利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
    1、核准依据: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第十四条。
    2、核准程序:
    由申请者填写水利部统一制定的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送注册书,省水利厅在收到注册书后,经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
    (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
    1、核准依据: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管[1999]637号)第十条。
    2、核准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填写水利部统一制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简历申请表,由所在监理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水利厅申报,水利厅组织审查合格后,颁发岗位证书。
    (六)水利工程造价员
    1、核准依据:
    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90号)第二十六条。
    2、核准程序: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水利厅核准。
    (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
    1、核准依据: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2、核准程序:
    由所在质量检测单位签署意见汇总后,向水利厅申报,由省水利厅核准。
    (八)水利及地方电力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1、核准依据:
    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1999)第五章第二节的第四条和第十四条。
    2、核准程序:
    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具备工程竣工的情况下,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主持单位,并在竣工验收会议前14天将有关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水利厅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后,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三、备案(含事后备案)事项,共3项
    (一)小(二)型水利工程报建
    1、备案依据:
    《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2、备案程序:
    小(二)型以下水利工程报建由各地、州、市分类汇总,定期报水利厅备案。
    (二)水利工程较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1、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九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2、备案程序:
    由有权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求事故调查组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水利厅备案。
    (三)水利工程基建项目法人自行招标
    1、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2、备案程序:
    在招标前,由项目法人单位将自行招标报告及招标文件报水利厅备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建设处。
    主要职责:
    1、 参与草拟水利建设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拟定水利建设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2、 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验收及后评价。
    3、 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州、地)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评价。
    4、 组织施工图审批或技术审查。
    5、 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
    6、 组织地方水利工程概算定额标准的拟定并监督实施。
    7、 指导监督全省水利、地方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实施。
    8、 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设处政务公开负责人:刘蓉昆
电话:(0851)592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