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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根据《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水利部水保[1997]410号)的规定,我处具体承担乙、丙资格证书的办证和持证单位的考核工作。
(一) 《资格证书》的申办
(1)条件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其承担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和分析手段,熟悉和掌握国家颁布的水土保持法规、技术规范和地方法规,并能提供已编制或正在编制的一至二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或类似成果。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限于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市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以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单位,并具有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工作的一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限于市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以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科研、咨询单位,并具有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工作的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2)办理程序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根据所申请的级别,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然后在水土保持处领取水利部统一印制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填写后,报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后便可领取。
(二) 考核
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
1、定期考核内容
① 持证单位的机构、人员变动情况;
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组成及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情况;
③ 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
④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
⑤ 贯彻执行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的情况。
2、定期考核的程序
① 被考核的持证单位,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准备。按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水利厅审查;
② 考核小组对持证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深入持证单位进行调查,持证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③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经省水利厅审查后予以通告。
3、其它
① 持证单位在方案承揽编制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或因方案编制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不合格;
② 考核合格者,其资格证书予以确认;考核不合格的,将中止或吊销其资格证书。被吊销资格证书的单位,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编制资格。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我处具体承担省级立项和地区级立项但跨地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
(一) 法律法规规定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持有经水利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方能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二) 水土保持方案类别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四) 审批
生产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后,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审查的报告。我厅在接到申请后,在60天内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手续,在30天内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未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水土保持处(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
2、负责组织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3、参与草拟水土保持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治理、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
4、组织编制全省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重点项目规划等),指导开展全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以工代赈水土保持坡改梯项目。
5、拟定水土保持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6、监督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承办权限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
7、组织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并定期公告。
8、负责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划分、公告和管理工作。 9、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培训、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10、指导全省水土保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1、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土保持处政务公开负责人:徐彦杰
电话:(0851)56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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