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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含审定)事项
(一)取水许可
审批事项:取水许可;
审批对象:取水单位、个人;
审批条件: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水生态和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文资料,节水措施,污水处理措施,第三者承诺书及有关文件等;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3年119号令)、《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1994年4号令)。
(二)河道采砂许可
审批事项:河道采砂许可;
审批对象:在省管河道实施采砂的单位、个人;
审批条件:建设项目立项批文,砂石开采量,采砂作业方式,对河道的影响分析等;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1990年颁布)。
(三)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用地
审批事项: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用地;
审批对象:在防洪规划保留区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条件: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对河道行洪影响的分析报告;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
(四)水体纳污能力
审批事项:水体纳污能力;
审批对象:向江、河、湖、库等水域排污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条件: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排污总量,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乙级、丙级)
审批事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乙级、丙级)
审批对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
审批条件:机构成立文件、具备法人资格,有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固定职工和工作场所、仪器设备,能独立承担和完成工作。
审批依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核(含登记)事项
(一)取水许可
审核事项:取水许可;
审核对象: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批准的取水单位、个人;
审核条件: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水生态和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文资料,节水措施,污水处理措施,第三者承诺书及有关文件等;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3年119号令)、《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1994年4号令)。
(二)河道整治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
审核事项:河道整治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
审核对象:在省属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审核条件: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对省管河道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
(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和水资源论证
审核事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和水资源论证;
审核对象:需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审核条件: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水量、水质分析报告,水生态和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文资料,节水措施,污水处理措施。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三、取水许可预申请及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和审批程序
(一)范围划分
凡需要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取水户),均应按国务院令119号《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4号《取水许可制度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及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通知》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授权的流域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由流域机构审批;限额管理的,超过限额的由流域机构审批;国务院批准的大型项目由流域机构审批。
在省管河道上取水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省计委批准立项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提取地下水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文件
1、取水许可预申请
① 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② 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③ 取水工程取水量、水质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需有资质单位论证);
④ 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的分析报告(需有资质单位论证);
⑤ 取水标的对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的,还应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2、取水许可申请
① 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
③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
④ 取水标的对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三)办理程序
1、取水许可预申请
取水户在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均应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授权的流域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① 取水户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有关材料;
② 受理机关复核取水户提交的材料,如需补正,应在15日内通知取水户。取水户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予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无效;
③ 受理机关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
④ 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对取水许可预申请进行审查及批准;
⑤ 取水许可预申请自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年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准的,预申请失效,由原审批机关取消其已同意的取水量额度;如需续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2、取水许可申请
项目经批准后,取水户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授权的流域机构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① 取水户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
② 受理机关复核取水户提交的材料,如需补正,应在15日内通知取水户。取水户应在接到补正通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予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③ 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批的,应在30日内(对急需取水的在15日内)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批;
④ 批准机关在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水资源处处(节约用水办公室)。主要职责 :
1、负责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负责全省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
2、组织指导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负责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3、组织水资源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并监督实施。
4、组织拟定全省和市(州、地)间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监督年度市(州、地)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的实施。
5、组织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对区域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
6、组织指导全省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和保护工作,及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7、组织编制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资源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8、指导水务管理工作。
9、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组织指导水功能区划分、湿地生态补水和控制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监督管理市(州、地)界水量、水质,审核江河湖库纳污能力;组织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编制全省水环境状况通报。
10、指导全省供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管理水利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用水、节水评估及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
11、指导各行业水平衡测试工作,组织拟定区域与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全省用水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公报。
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资源处政务公开负责人:李 晋
电话:(0851)561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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