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审核职能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
1、审核对象:厅直属企、事业单位。
2、审核依据:
① 国务院[1996]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国资产发[1996]5号文)《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审核条件:
① 被审核单位提供本年度财务报告书;
②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核单位本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的报告。
4、审核如无需完善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二)国有资产报损、报废
1、审核对象: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含厅机关财务)。
2、审核依据:省财政厅(黔财资[2001]22号文)《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中第二条第三款"单位价值2万元以下或一次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由厅财务经济处办理批复。超过限额的经厅财务审查后报省财政厅批复。
3、审核条件:
由报损报废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① 国有资产购置时的发票复印件;
② 单位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的原因);
③ 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或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审核如无需完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三)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审核对象:厅属事业单位。
2、审核依据:
①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审核条件:申报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① 申请报告;
② 可行性论证报告;
③ 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④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⑤ 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⑥ 近期财务报表;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⑧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4、要求:国资事发[1995]89号文第九条规定:"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5、审核如无需完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拨付
(一)拨付条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安排和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提供以下资料:
1、按季度(分月)编制的用款计划;
2、监理单位认可的工程进度表;
3、财务月报表;
4、有关合同、协议;
5、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二)管理要求:
财政部、水利部(财基字[1999]139号文)《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3、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6、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7、审核如无需完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财务经济处。主要职责:
1、提出有关水利方面的价格及行政性收费、税收、信贷政策性意见;指导水利系统经营管理工作。
2、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3、负责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4、指导水利系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5、指导全省水利经济财务管理。
6、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经济处政务公开负责人:周自立
电话:(0851)56205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