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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2009-7-24 来源:

为规范我厅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和专项收费缴费单。财政票据是单位和部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的法定原始凭证。

一、票据领购

(一)由厅财经处统一向省财政厅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票据的购买手续,由专人保管,定期与省财政厅票据管理部门进行票据购买数量的核对及办理已用完票据的注销手续。

(二)厅机关及厅直事业单位需使用财政票据时,到厅财经处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单位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票据领用实行每次限量一本、验旧领新的领用制度,领用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三)续领财政票据时,应当提交前一次领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及使用情况,经厅财经处审核无误后,办理缴销手续,方可领用。

二、票据管理

(一)厅财经处票据管理员应建立票据管理档案,记好台账,审核已用完票据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存根是否齐全,收费项目是否正确,有无乱用票据的情况。票据管理员在审核票据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作出相应处理。票据管理员应定期将已用完票据存根拿到省财政厅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二)厅机关及厅直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岗位责任制,专人负责各类票据的领用、缴销、保管等工作。

三、票据使用

票据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明文规定暂停或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

(二)收取水资源费等专项收费时,使用财政专项收费缴费单;

    (三)办理暂收暂付、代收代付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四)不得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使用财政票据应按照票据号码顺序、使用时间及会计年度开具票据,做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收费票据必须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注明开票人)。

(六)财政票据不得相互混用或串用,不得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不得使用假票据。

(七)票据使用记录要齐全,票据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要一致,没有收款不得开票。

(八)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和撕毁。如票据填写错误,应重新填写,填错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作废的票据不得自行销毁,保存齐各联备查。票据存根必须完整保存。

(九)厅财经处将各单位交回的已使用完的财政票据存根,到省财政厅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应按顺序清理,登记造册保管,视同会计凭证一并归档,票据管理员不得擅自销毁票据存根。

(十)票据管理员应定期核对财政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与票据领购簿登记的余额是否相符。空白票据需铁皮文件柜保存。

四、票据交接

票据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办理票据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岗。

五、其他

如发生票据丢失,当事人必须将丢失的票据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写出书面报告,认真核实空白票号,同时登报声明作废,人为原因造成票据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