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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水政法〔2009〕34号

关于开展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地)水利局: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安监〔2009〕36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下半年在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和2009年执法工作安排,重点开展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

随着水电开发热的兴起,我省出现了“跑马圈河”、抢占资源、破坏生态等问题。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能资源,我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上,于2007年4月颁布实施了《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进行了规定。《办法》实施以来,省厅印发了《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指导意见》、《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规定》、《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文本》、《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程序、合同文本的样式、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方法、征收主体等具体工作进行了规范;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水电站业主发放《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申请表》,对全省水电站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水电站业主征收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规定发放《水能资源使用权证》。通过努力,加强了我省水能资源的管理,促进了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水电站业主不按《办法》规定填报《水能资源使用权申请表》,不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不办理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手续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高度,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工作。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执法检查重点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执法监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着力查处一批水事违法行为,加强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等水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水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遵守水法规的自觉性。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监督,有效规范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等水事行为,促进水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执法检查重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水电站业主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情况为检查重点,结合《关于对水能资源使用出让金征收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黔水政法〔2009〕33号)文件要求做好工作。同时,对水电站的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任务

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由省厅统一部署,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任务如下: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

1、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重点检查的项目、内容、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等。

2、以省管河流上的水电站的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情况为重点开展执法检查,对管理权限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对有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3、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指导市(州、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事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对市(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或者直接查处。

4、配合流域机构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二)市(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重点检查的项目、内容、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等,对执法检查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2、以市(州、地)管河流上的水电站的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情况为重点开展执法检查,对管理权限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对有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3、组织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事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或者直接查处。

4、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三)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重点检查的项目、内容、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等,对执法检查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2、对辖区内所有水电站的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管理权限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对有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3、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4-7月)

1、部署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明确任务和要求。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实施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1月)

1、现场检查:按照实施计划,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的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执法检查台帐。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建立详实的执法基础资料库。

2、分类处理:在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违法项目或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停止或者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违法案件,采取上级部门挂牌督办、新闻媒体监督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

3、跟踪监督:对有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整改任务的落实,巩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成果。

(三)总结阶段(12月)

1、对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市(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2009年12月7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厅。

2、省厅对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总结,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水利部安监司。同时,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工作做得好的地方给予表扬,做得不好的地方给予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省厅成立由主管副厅长为组长,相关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水政监察总队,负责活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科(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突出重点,明确责任,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完成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任务。

(二)严格执法,注重实效。

要强化执法监督,对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挂牌督办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查处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要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广泛宣传水法规,适时对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成果、典型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报道,借助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达到查处一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

(三)总结经验,提高水平。

要注重总结经验和好的做法,强化水政监察队伍上下联动、密切协作,进一步提高水政监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加强执法检查等水政监察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水平。

  主题词:水利  执法检查  通知

  抄送:水利部安监司、水利部政法司。

  贵州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9年7月31日印发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